1.建档立卡高考加分吗

2.高考贫困户加分政策

3.贫困县高考加分政策2020

4.贫困地区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

贫困生高考加分吗现在_贫困生高考加分

贫困县加分是怎么加的如下:

贫困县没有高考加分政策,但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根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符合特定条件的考生可获得加分,如烈士子女、退役军人、少数民族考生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也可获得加分,但不得超过10分。加分后,高校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是否录取。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

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应试教育体制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2018年3月,教育部取消体育特长生和省级优秀学生等加分项目。

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一政策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政策。

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政策。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子女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

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建档立卡高考加分吗

法律分析:贫困县并没有高考加分的政策,主要的`内容就是在普高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招生计划,主要面向一些贫困地区实行定向招生, 贫困县一直实施的都是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贫困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具备填报专项计划的资格:1.高考报名时具有国贫专项计划中当地省份所属困难县户口且连续满6年;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各个省份之间的实际报名情况都是会有一些不同的,以上说的条件中如有出入的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第三条 切实做好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认真遴选高校,单独编列招生计划。专项计划由国家在全国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商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提出年度分专业计划需求建议。教育部根据需求建议,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计划数量。有关高校按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加强资格审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准确。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有关省(区、市)可根据本省情况制订专项计划具体的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省级招办要会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取管理。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高职计划在本科批次结束后、高职批次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省级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综合平衡本省贫困地区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补征志愿的考生条件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按补征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名册,由各有关省级招办按规定寄送招生学校并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考贫困户加分政策

建档立卡扶贫困难户高考是不能加分的。

建档立卡的意思是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建档立卡是省扶贫办为了进行精准扶贫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摸清贫困人口的情况。学校建档立卡,是指学校认定的建档立卡学生。简单来讲就是来自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建档就是建立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电子信息档案,立卡就是向贫困户发放《扶贫手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

1、贷款补贴:贷款按照免担保免抵押的方式进行,有劳动力的可以申请该贷款,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

2、扶贫搬迁补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县级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于贫困人口,鼓励其进行集中搬迁,集中安置,这样可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环境,便于就业。

3、危房改造补贴: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出现破旧等问题,导致居住人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住房变成危房的,需要进行房屋改造的,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补贴标准各个地方根据时间情况进行补贴。

贫困县高考加分政策2020

法律分析:贫困县并没有高考加分政策,而是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

主要内容是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考生,具有填报专项计划的资格:

1、高考报名时具有国贫专项计划中当地省份所属困难县户口且连续满六年。

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

3、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报名条件各有不同,上述条件或有出入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请询当地教育部门。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一、 充分认识扩大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历来十分关心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问题。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农村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公平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区域间高考录取率差距明显缩小,但上重点高校的比例仍然偏低。扩大实施专项计划,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教育规划纲要和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重点高校学生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3年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学生的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勤奋好学的农村孩子看到更多的希望。

贫困地区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法律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第六条 改进中小学校评价。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国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监测结果运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主要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情况。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学生发展指导、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有序推进选课走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等内容。

法律分析: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市、本地所属重点高校承担、民族等地区县及县以下优秀农村学生,安排招生计划5万名。继续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即地方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教育部今年还将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即高校专项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