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西安契税缴纳、退税政策

2.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7修正)

3.2017西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4.西安2017年哪有灯会,2017西安灯会攻略?

5.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

西安2017高考停工_西安高考放吗

(二)陕西省户籍人员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对户籍在陕但不满足以上户籍或学籍要求者:

1.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2.随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陕西的,报考者持相关人员户籍、就读省份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等材料,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3.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学籍在陕满3年但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者,如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三)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若省级公安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或参保缴费方面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时,请各市、县(区)招办遵照执行。

(四)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并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下列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取强制措施或正在者。

2017西安契税缴纳、退税政策

一、修改5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7修正)

一、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二、谁是契税的纳税人?

答: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四、房屋契税有哪几种类型?我省关于契税的具体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房屋契税是指因承受房屋所有权而照章缴纳的契税。承受房屋所有权方式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因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实物补偿安置)、依据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类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契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第23号),陕西省契税税率为3%。适用税率确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纳税义务所属时期确定适用税率。

(一)19年9月30日以前购买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6%。

(二)19年10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3%。

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三)2008年1l月l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自2010年l0月l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唯一住房指省内唯一住房。

六、商品房(新房)契税办税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以贷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销售给购房者的行为。

具体为:纳税人在契税征收窗口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受理、审核并打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领取完税证;自己保存第二联,第四联要交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七、商品房契税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第l页至7页及合同签订日期页;

2、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建筑物分户实测平面图;

3、销售不动产统一或购房款收据;

4、购房人明:个人提供、军官证、护照等。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

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留审原件)及代办人明。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购买装修房屋,按什么价格计征契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7] 606号文件规定,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购买的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九、购买的车位是否缴纳契税?

答: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顶层阁楼等房屋附属设施如单独计价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则该附属设施成交价格纳入房屋计税依据,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确定房屋契税税率时不加附属设施面积。

十、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如何缴纳契税?

答: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十一、二手房契税办税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为:纳税人提交房管部门的受理单等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受理、审核并打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领取完税证持第四联在房管部门“发证窗口”领取房产证。

十二、二手房契税申报时,纳税人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房管局出具)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销售不动产统一或正式收据;

4、购房人明:个人提供、军官证、护照等。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

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留审原件)及代办人明;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三、买卖不动产有哪些契税优惠?

答:2008年11月1日-2010年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暂按1%征收。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税[2008] 137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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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其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西安2017年哪有灯会,2017西安灯会攻略?

2017西安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

西安是我国有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深厚,那么西安2017年哪有灯会,2017年西安哪里有灯会?本期传统节日就带你一起去了解一下西安2017年哪有灯会,2017西安灯会攻略,一起来看一看吧。

1、西安城墙新春灯会1月21日—3月5日西安城墙新春灯会已经举办了30界,古老的城墙被造型各异的灯点亮,今年的灯会主题是“不夜城”,重现丝绸之路的精彩,让你感受盛世的精彩,相信城墙灯会绝对是我们西安晚上最耀眼的存在。门票:平日票60元,指定日票价100元赏灯入口:南门(南口)、南门(北口)、文昌门、和平门

2、芙蓉园新春灯会1月20日—2月28日芙蓉园去年举办了元宵晚会、中秋晚会等大型晚会,今年的新春灯会更是一直延续高的原则,利用各种高科技点缀湖面,让灯会更加灿烂,特别是今年的雄鸡灯组也将会在凤凰池里亮相,还会有龙凤呈祥、荷花满满等主题一一和大家亮相,让大家在水陆空全方位观看这样美丽的夜景。门票:120元,大型梦幻诗乐舞剧《梦回》门票价格:198元

3、西安世博园新春游园灯会1月1日—2月28日西安世博园新春游园灯会今年会有43组彩灯,用的还是新型的环保材质,利用声、光和电等高科技手法,以“一带一路”为主题,把“丝绸之路”完美的展现,里面各种主题竞相争艳,有熊猫乐园、福到万家等等,世园会的夜晚一定是色彩斑斓、璀璨无比的门票:成人票:80元/张;半价票:40元/张

4、西安汉城湖新春灯会安汉城湖1月28日—2月11日汉城湖的灯会满足了大北郊的群众们,而且绝对是灯展中的最豪气的!免费请大家看哦!,有让人眼花缭乱的灯展,也有让人口水直流的美食,更有精彩绝伦的表演,北郊的朋友们嗨起来吧!门票:免费

5、曲江寒窑遗址公园新春古会1月19日-2月28日新年不止有灯会还有各种庙会,窑遗址公园的新春古会有秦腔、社火等表演,更有各种非物质遗产美食等你来尝!,还有十里飘香的腊梅展会在这里举行,很多摄影爱好者已经等不及要去拍啦!门票:免费

6、2017陕西首届年宵花展暨长安新春花市1月15日—2月12日新春花市中不仅有3万平方米的花卉展销区,更有500米长的灯笼长廊,造型各异,舞龙舞狮和秦腔碗碗腔等传统戏曲表演更添精彩,小时候的糖画、吹糖人、老虎枕、猫头鞋、花花帽都可以看到,更有丝路美食节,集齐了全世界各地的美食等你来尝。地点:西安市的长安区子午大道秦岭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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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鼓励、保护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第七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在规定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二)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获得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

(三)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

(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价格义务: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服从依法对市场价格取的调控措施;

(四)听取消费者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批评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禁止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价签、价目表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取以次充好、以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偷工减料、掺杂使、虚用工用料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

(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囤积商品,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八)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十条 禁止下列牟取暴利行为: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所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一定时期内群众反应强烈,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价格测定和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规定。

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价格测定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