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溪市凤奇架校11月份几点下班

2.2017年本溪社平工资

3.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2017)

4.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2017)

本溪市凤奇架校11月份几点下班

本溪2017高考时间-本溪高中2013年高考

题主是否想询问“本溪市凤奇驾校11月份几点下班”?16:00。本溪市凤奇驾校11月份16:00下班,本溪市位于辽宁省,该地区的凤奇驾校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其在2022年11月1日改定的工作时间是8:00-16:00,且该驾校的教练认证负责,深受学员喜爱。

2017年本溪社平工资

5991.5。

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5991.5元/月。

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本溪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392元)的300%,即9348元/月(54331÷12×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定的气瓶范围,按照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适用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气瓶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和检验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五条 气瓶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第六条 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用信息化系统对气瓶进行管理,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建档登记气瓶的安全负责。

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气瓶充装作业和相关的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

非本充装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确保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瓶阀、易熔塞、颜色标志、检验有效期等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三)充装后应当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等异常现象,应当妥善处理;

(四)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五)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应当完整,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违规修理、改造的;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检验标识缺失,无法辨认的;

(五)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六)护罩与气瓶连接的角焊缝断裂的;

(七)附件不全、损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将气瓶送至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将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送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档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建档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2017)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除雪、运雪义务。第三条 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负责全市除运雪的部署、指挥,制定除运雪应急预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当按照市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运雪责任区的划分及组织清除、清运工作。

市综合执法、房产、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市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运雪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及各街道办事处对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市、区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除运雪方案,部署除运雪工作。第六条 根据除运雪方案需要组织清运积雪,由市除运雪指挥部和各区共同确定排放地点。第七条 市、区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第八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市与区、区与街道办事处,应签订除运雪责任书,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书面告知除运雪责任单位。第九条 市机械化专业除雪队伍负责市除运雪方案确定的区域除雪工作。第十条 未列入机械化除雪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除运雪责任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三)拆迁、施工现场和未验收工程相邻街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道路和场所,由区及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区。第十一条 按照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责任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以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每年按10场雪计算标准缴纳除雪代除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一)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区域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二)主次干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

(三)居民小区甬路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四)其他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五)应当外运的积雪在雪停后72小时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第十三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露出路边石的标准。清除的积雪必须整齐堆放在路边石以外,按照除运雪方案要求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放在车行道两侧。第十四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除运雪任务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除运雪,所需费用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社会货运车辆应当承担运雪义务,具体运雪责任由所在地区书面告知,公安交警部门予以配合。

对承担运雪义务的车辆由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六条 市、区按照除运雪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冰雪外运时,由市征用社会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对征调的机动车辆由市、区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三)在树盘和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害化学物质积雪;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