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淄博新元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今年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2.参加淄博农商行考试,体检有什么要求?

临淄中学高考听力_淄博高考听力

中考时间2023年时间表淄博具体如下:

2023年淄博中考时间安排确定:6月14日-17日,英语口语与听力时间:5月29日;理化生实验操作:5月22日-26日;艺体科技特长生考试:6月20日-22日。

扩展知识:

中考一般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The Academic Test for th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简称“中考”,是检验初中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考试。

它是初中毕业证发放的必要条件,中国将这几科考试科目规定为国家课程的学科,全部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中考在高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各地自行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把《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

也就是说,以往的“中考”是一考定输赢,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则是全科开考、学完即考,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建立有利于高中学校优质、多样、特色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试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2021年起,江西省中考改革正式落地,全省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2020年初三毕业生仍然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陕西省全面实施《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

2009淄博新元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今年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淄博市中考科目及总分

470分

1.淄博中考考试科目按原始成绩予以公布;会考科目按等级形式公布;考查科目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中考考试科目为语文课(150分,含撰写卷子分5分)、数学课(150分)、英文(120分,含英语口语英语听力30分)、体育文化50分,总分470分。

2.其中,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和英语口语与听力的考试方式另行制定实施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参加淄博农商行考试,体检有什么要求?

淄博市2009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段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推动中小学课程改革深入实施,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实施全面鉴定,发挥中考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促进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和高中段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特提出2009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一、基本思路

1、进一步改革中考命题内容和形式,科学设置中考科目,降低试题难度,逐步实行学业考试制度,使中考形式和内容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2、实行多样化的评价方式。探索实行文化课考试、考查、学业水平考试、面试、综合素质评价、特长展示等多种评价形式,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考中,改变一次考试一张试卷一种模式选拔人才的做法。

3、取多种录取形式。进一步改革中考招生录取办法,积极推行推荐录取、破格录取、指标分配录取等多种录取形式,逐步实现录取形式的多样化,改变单纯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方式的做法。

二、中考内容、考试形式、计分办法

2009年中考内容包括中考统一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艺术体育特长生测试等。

(一)统一考试科目

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物理、化学、生物综合科目(简称理科综合)(180分),政治、地理、历史综合科目(简称文科综合)(150分),体育(70分)。

文化课考试科目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6月11、12、13日。

体育考试内容、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由区县教育(教体)局组织实施。

(二)考查(或考试)科目

考查(或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技能操作,信息技术,英语口语。

1、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技能操作

取考试或考查两种形式,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指导意见,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选择考试或考查,并组织实施。取考试的区县,区县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进行,满分(理、化、生三科)30分,在本区县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考生录取时记入中考总分。选择取考查的区县,区县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参加录取。

2、信息技术

取考试或考查两种形式,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指导意见,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选择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工作与山东省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结合在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末组织进行,并适当增加符合我市实际的内容。取考试的区县,该科目满分20分,在本区县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考生录取时记入中考总分。选择取考查的区县,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参加录取。

3、英语口语

英语口语取考查的形式。具体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查办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初中学校组织实施。由学校组织考查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考查情况,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控。

(三)艺体特长生专项测试

市教育局统一制定艺体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意见,由各区县教育(教体)局组织实施。

(四)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学校通过组织学生互评和教师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初中阶段的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修订稿)》执行。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作为高中学校录取的参考,在同等条件下评价等次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今后将逐步加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考录取中的权重。

(五)逐步推行初中学业考试制度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自200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开始,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因我市该年级地理教学的调整,该年级学业考试科目安排如下:初三年级(2010年)下学期为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初四年级(2011年)下学期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2008级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科目初二年级(2010年)下学期为地理,初三年级(2011年)下学期为历史、生物、信息技术,初四年级(2012年)下学期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具体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三、命题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降低试题难度。试题难度系数确定在0.7左右,引导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

命题依据新课程标准,实现由以考查知识为主向以考查能力为主的转变,在继续加强“双基”考查的同时,重视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考查。

考试内容加强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重视考查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出、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收集、整合、运用信息的能力。

结合学科内容,用开放性、探究性题目考查学生在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方面的达标情况,从而更好地发挥考试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的导向作用。

进一步完善命题工作机制,落实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试题征集制度、命题审题分离制度、试题评价反馈制度等,确保试题质量。

四、招生和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指令性,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情况和各类学校的办学能力,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培养结构与就业需求之间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协调,按照普职(含技校)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规模,并于 2009年2月底前将各区县2009年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含特长生招生)申请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核研究同意,于4月底前报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教育局下达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招生,不得突破招生。

所有公办普通高中以及公办普通高中领办的民办高中除可以在推荐指标内按照推荐录取程序录取推荐生以及经批准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外,学校只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初中学校招生。经批准单独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面向全市招生,经省教育厅批准也可面向全省招生。

五、考生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和信息集

学生在初中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中考报名,由初中毕业学校集体到区县教育(教体)局基教科办理报名手续。考生基本信息从全市初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实行无纸化管理。报名时间:5月10-12日。

(二)志愿填报

可取中考考试前或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具体填报时间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在考试前填报志愿的区县可与学生中考报名和信息集一并结合进行,在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的,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三天内完成志愿填报工作。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进行,高中招生学校不参与志愿填报工作。志愿填报地点一般设在初中学校,区县要组织人员接受学生填报志愿的有关资料并做好整个过程的监督,严肃有关纪律,严禁老师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或代学生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分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特长生志愿等。考生填报高中学校志愿需由考生本人填写《普通高中报考志愿表》并由家长亲自签名确认。考生不得重复填报志愿,重复填报志愿的考生所报所有志愿一律作废,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志愿。

六、高中招生录取

高中招生录取取推荐录取、破格免试录取、招生指标分配录取、综合录取、特长生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有条件的区县可进行网上录取。

(一)录取形式

1、推荐录取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写出推荐信,经区县教育局汇总后,由招收推荐生的高中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并按学生填报志愿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核实,确定提前录取名单。提前推荐录取的学生可以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的中考招生考试。其他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各区县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等分配到初中学校。对于跨区县推荐录取的学生升学情况可同时纳入生源来源区县的评价。

高中学校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含破格录取的学生)控制在规模内招生的15%以内。

2、破格录取

符合破格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以破格录取(占规模内特长生)。

3、指标分配录取

各区县将本区域内部分高中学校至少60%的规模内招生指标,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结果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定向指标数,根据该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考生的志愿和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初中学校分配指标录取分数线差距控制在50分之内。分配指标录取结束后,录取规模内未分配的招生,从本区县报考该高中学校未在分配指标内录取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初中学校的借读生不计入所借读学校分配指标学生基数,录取时不占所借读学校所分配的招生指标。

各区县要结合指标分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初中学校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从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科学地综合评价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引导初中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

4、综合录取

综合录取是录取的主要形式,主要依据学生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

5、特长录取

规模内中的特长生的录取按批准的各类特长生从中考成绩达到学校规模内录取分数线80% 的考生中,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规模外中的特长生录取从中考成绩达到学校扩班录取分数线(不含扩班额)80% 的考生中,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其他录取形式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积极探索取区域内普通高中划片招生、高中学校联合招生等形式,以达到平衡生源、搭建竞争平台、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的目的。

(二)录取程序

招生录取程序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首先,在文化课考试前组织推荐录取和破格录取;其次,组织指标分配录取;第三,组织规模内剩余录取(含特长生);最后在录取规模外挖潜。每一阶段录取结束后转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三)普通高中录取的其它有关政策

综合类: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烈士子女照顾20分参加录取。本市农村独女户夫妻凭《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优待证书》,其女孩照顾10分参加录取。

德育类:初中毕业年级获得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十佳中学生”称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照顾5分参加录取。

科技类:初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比赛获得全国一等奖照顾10分参加录取;初中阶段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参加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联合组织的专利评比,获“十佳专利发明奖”和 “优秀专利发明奖”的,照顾5分参加录取;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牵头组织的中小学科技创造活动竞赛或评比,获个人项目省级一等奖的照顾 5分参加录取,获得市级一等奖的照顾3分参加录取。

体育类: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牵头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单项成绩前4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或经市教育局测试田径项目成绩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标准的考生,经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以破格录取;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牵头组织的中会获初中组单项比赛第二名以上的, 照顾5分参加录取。(报考体育类特长生不享受此政策)

艺术类: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牵头组织的艺术项目比赛获个人项目全国一等奖的照顾10分参加录取,获得省级一等奖的照顾5分参加录取,获得市级一等奖的照顾3分录取。(报考艺术类特长生不享受此政策)。

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按照顾分数较多的一项计算。

往届初中毕业生总分降低30分,与应届毕业生一并参加录取。

在我市取得初中学籍,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标准与我市学生同等对待。

无传染病,能坚持学习的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同样对待,不得拒绝接收。

七、职业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十放开”政策,即:招生、年龄限制、分流渠道、考试形式、录取时限、地域范围、办学形式、学制长短、专业选择、学习形式放开,实行注册入学,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成人中专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同意,可以在初四上学期结束后,在充分宣传发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依据测试或学生平时成绩,提前招生录取部分考生。对职业学校提前录取的学生,区县要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职业学校要把录取考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反馈到学生原初中学校,确保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

全市中考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中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中考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中考招生中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中考招生工作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中考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使中考招生成为“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中考招生的方案、招生过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推荐生名单、收费等,应在学校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中考招生各个环节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要对中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评估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中考招生录取等工作。对工作进程实行全程监控,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过程中,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特别加大对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和规范中考招生政策的社会宣传

各区县要加强招生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同时,为使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方便地了解中考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市教育局在中考报名前统一编印《中考招生指南》,内容包括中考招生的有关政策,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等,各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把关,统一印发到各有关学校和考生手中。不准招生学校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严禁各招生学校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播放招生广告,杜绝虚宣传。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单位和学校应予以切实保障,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超招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班额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

对违犯招生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考试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推荐优秀生、编排考场、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严肃考风考纪,特别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对在招生工作中造成试题试卷泄密,或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考招生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体检标准:(参考往年)

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抗体(抗-HCV)、丙型肝炎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其携带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